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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规定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提高市科技局工作的透明度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省市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,是指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    第三条 市科技局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担任,成员由机关各处室处长(主任)及信息研究所所长组成。
局办公室为市科技局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,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。
   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动公开信息包括:
    ㈠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,相关科技专项规划;
    ㈡本局制定的有关科技工作规章及相关文件;
    ㈢市级科技计划及其执行情况;
    ㈣本局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、变动情况;
    ㈤本局面向社会的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、条件和办事程序;
    ㈥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   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市科技局申请相关政府信息。
    第六条 市科技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要求,及时公开本处室制作和掌握的政府信息。
    第七条 市科技局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。
机关各处室公开信息应经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公开。当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查。未经审查的信息,不得以公开的形成发布。
   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动公开信息通过西安科技网、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等方式公开。
    第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机制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向局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关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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